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原告 熊義雄

被告 劉益志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

法官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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