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原告 熊義雄
被告 劉益志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
法官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