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8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及理由欄第六行關於「附表編號二」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一」;「附表編號一」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及理由欄第6行關於「附表編號二」之記載,顯然是「附表編號一」之誤寫;「附表編號一」之記載,顯然是「附表編號二」之誤寫,爰依法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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