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848號
原告邱○○(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告 李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潤」之帳號,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多次傳送男性生殖器之猥褻照片(下稱系爭照片)及如附表所示與性有關之不雅言詞(下稱系爭言詞)騷擾原告,縱原告已表達厭惡、噁心,被告仍持續騷擾原告,原告因遭被告性騷擾,不堪其擾,原告遂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下稱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報案,經大同分局認定被告確有對原告為性騷擾之行為,且依大同分局函文:「二、本案經本分局調查,任加害人之行為,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之要件…認定理由如下:「(一)…加害人部分雖坦承是渠傳送男性生殖器官圖片及指稱被害人從事媒介色情等語予被害人…」等語,是以,被告業已自承其確有傳送系爭照片及系爭言詞予原告,並經大同分局調查明確,被告確有對原告為性騷擾之侵權行為,事證至臻明確。是被告以傳送猥褻圖片、與性有關之不堪入目之言語等方式,對原告為性騷擾之侵權行為,令原告感到噁心、不愉快,更有受辱、遭冒犯之感受,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查原告起訴指稱「被告對其為性騷擾之行為,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認定在案」,實則,原告兩度向大同分局狀告被告涉嫌性騷擾,大同分局所為之行政處分均在被告向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再申訴後,經撤銷在案。爰臚列如下:
⑴臺北市政府於110年1月7日以府社婦幼字第10931880271號函認定大同分局調查認定之性騷擾事件不成立。
⑵臺北市政府於111年10月18日以府社婦幼字第11130641321號函認定大同分局調查認定之性騷擾事件不成立。
㈡原告執偽造原證2證物提起本件訴訟:原告為騙取勝訴判決,執偽造變造之原證2諸多LINE對話紀錄據以提告,令人瞠目結舌!稽諸原證2最後一張LINE對話截圖,實情應是:110年8月25日下午8:56被告透過LINE傳訊「然後」,下一則對話為原告對被告表示「你沒楸你師姐 陳小可 或 高碧霞 一起手牽手報名啊!」,詎料,該對話竟被原告變造成原告陳稱「你不要再傳了!我很厭惡!」,及被告不甩原告反對之意思表示,加碼進一步騷擾原告「你這沒人要的,滚回去大陸去嫖啦,現在大陸也沒人願意做你的生意,你自己打手槍」云云,原告不但移花接木,竄改LINE對話紀錄,竟還敢當成證據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定有明文。又文書之證據力,有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前者係指真正之文書即文書係由名義人作成而言;後者則為文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而言。必有形式上證據力之文書,始有證據價值可言。文書之實質上證據力,固由法院根據經驗法則,依自由心證判斷之。但形式上之證據力,其為私文書者,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決定之,即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民事裁判參照)。復按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先證其真正,始有形式之證據力。如他造否認該提出之私文書繕本或影本,或爭執其內容之記載,在舉證人提出原本前,不認該繕本或影本有何形式之證據力(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傳送系爭照片及系爭言詞騷擾原告云云,固提出影印之LINE對話截圖為證,惟為被告否認其真正,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該LINE對話截圖提出原始檔案以證明其真正,然原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均未提出原始檔案以證明該LINE對話截圖之真正,而原告前就本件主張向大同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時,亦僅提出翻拍之LINE對話截圖為證,此有本院調閱之該分局申訴卷資佐稽,是以,原告所提影印之LINE對話截圖自不具有形式之證據力而不得作為證據,原告憑為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傳送系爭照片及系爭言詞騷擾原告,即無可採。
㈢況且,原告就本件主張對被告所提性騷擾申訴事件,雖經大同分局認定性騷擾成立,此有原告所提該分局111年4月18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1113007250號函在卷為證,惟經被告不服,提出再申訴後,業經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議:「再申訴有理由,性騷擾事件不成立,」,亦有臺北市政府111年10月18日府社婦幼字第11130641321號函附性騷擾再申訴案決議書在卷佐稽,自難認被告有性騷擾原告之不法行為。
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陳君偉
附表:
日期
內容
110年5月18日
你怎麼這麼變態啊。胡亂仲介我性交易,而且你說要跟我收8,000然後仲介我照片的這位跑車美女,怎麼變成許○○了,差太多了吧,你吼那麼變態還到處招搖撞騙騙財騙色哦。
110年6月29日
你跟我說過, 蘿絲 是你喜歡的類型,只因為有烏龍跟你搶,是你的情敵。但是你居然不要臉到一直性騷擾蘿絲,還傳 溫蒂 的叫床聲(也不知道你怎麼弄來的)你竟然還要蘿絲幫你,真是有夠變態的,又可惡。
110年7月1日
性騷擾那麼多女生,還濫嫖又拉皮條,才會被人家在靠北影視踢爆。所以 牛牛 才會說:大家都封殺你,你因為性騷擾、拉皮條又天天毀謗中傷他人才成為黑名單,還不知悔改,你真的是無藥可救。
110年7月11日
你也胡亂仲介過他哦。
然後再騙他林○○變許○○是嗎。
110年7月20日
你已經被關在珠海看守所七個月,你自己形容的「那不是人待的地獄豬窩」你還在幹老皮條,還喜歡當老龜公,還想再被關。被關在地獄豬窩的滋味是怎麼樣?趕快分享一下,沒關係,反正你不久後還會
110年7月19日
(生殖器照片)
110年7月26日
(生殖器照片)
我被吳○○強制道歉,已經提告,比起你公開自己的下體給所有人看,看你打手槍,你公然猥褻,將被判刑。
110年7月30日
(生殖器照片)
110年8月1日
是你拉皮條,亂仲介,嫖妓又搞迷姦,所以我才無業又沒通告出,我跟你當然不一樣。
110年8月5日
(生殖器照片)
110年8月10日
胡亂仲介嫖妓。
我又沒答應你。
你明明是皮條客出生又當七桃仔,壞事做盡。
110年8月25日
你這沒人要的,滾回大陸去嫖啦,現在大陸也沒人願意做你的生意,你自己打手槍。
110年9月15日
邱○○先生,你太不要臉了,去年你自己自拍下體,明明是你自己的傑作,還誣賴我裸露下體,我回傳給你,請你不要誣賴我。
未記載時間
垃圾,妨害風化。
亂仲介、嫖妓、珠海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