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簡永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然龍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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