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汪直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汪直彥 (原名 汪君 諺)」之記載,應
更正為「汪直諺(原名汪君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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