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36號

原告 蘇一峰

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張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固有明文。然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其聲明第1項固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訴訟,惟其聲明第2項為被告不得持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740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為通常訴訟事件,且原告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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