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6號

原告 林榮華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 律師

被告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訴訟代理人 宋立文 律師

藍珮綾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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