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請人宗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月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28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宗府股份有限公司宋月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昌平分行

113年12月17日

5,229元

AF0694619

002

宗府股份有限公司

宋月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昌平分行

114年01月17日

20,089元

AF069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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