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31號聲請人 蔡俐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3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4年12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6月
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瓊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蘇逸茹永豐商業銀行│104年12月30日│100,000元│AC0000000││││北台南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