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2號

原告 莊宏斌

被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被告 楊于萱

楊淑觀

李姿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1,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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