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2號
原告 莊宏斌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被告 楊于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1,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周芳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2號
原告 莊宏斌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被告 楊于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1,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