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51號
調解筆錄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7號因96年度易字第58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士珮書記官程欣怡調解委員葉名國朗讀案由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元整,於民國96年6月25日當庭給付予原告點收無誤。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撤回本院96年度易字583號侵入住宅之告訴。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程欣怡法官王士珮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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