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告 高紹芳 訴訟代理人 趙平 原律師複代理人 謝文 和被告 謝褔 原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4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