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2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丙○○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丙○○(男,民國9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丙○○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父親丙○○前經其配偶即聲請人母親 張杲 鳳霞 聲請宣告監護,由鈞院以98年禁字第169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其配偶 張杲鳳霞 為法定監護人,然張杲鳳霞已年屆90歲,且與丙○○感情不睦,已分居10餘年,張杲鳳霞一向與聲請人長兄 張曦光 同住於台北市○○路○段○○巷○號7樓,張曦光有輕度殘障,渠等現住房屋遭法院查封,即將拍賣,經濟狀況欠佳,鮮少與丙○○互動交往,均不適宜擔任監護人。而丙○○與張杲鳳霞分居後,本係獨居於崇仁新村舊眷舍,直到聲請人於民國88年間離婚後,始搬與同住,並就近照顧,丙○○於95年5、6月間被發現罹患老年失智症,聲請人遂雇請外傭、並委託大同日間照護中心及 慧光 老人養護所共同協助照顧,期間並有聲請人之妹共同參與照顧,至今已逾10年,聲請人長期以來是丙○○之主要照顧者,深知如何照顧年老失智父親,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符合丙○○之最佳利益,爰聲請改定監護人,並指定與受監護宣告人同住之成年長孫女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三、有關禁治產人丙○○監護權之歸屬,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台北市社會局進行訪視,據其評估報告略以:
(一)聲請人甲○○,大學畢業,目前任教於 志光 商職餐飲科,任現職約10餘年,年收入約90萬元,現與其父丙○○即禁治產人同住之屋舍為禁治產人所有,聲請人於本市○○街另有一屋舍,經濟狀況穩定。聲請人已離婚,前妻及兩名名女兒與前妻同住,現均已成年,仍保持往來。聲請人與丙○○同住,並實際擔任照顧之責,因聲請人白天需上班,故另雇用外傭協助照料。
(二)聲請人原生家庭狀況、與家庭成員互動關係:據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妹 張美燕 表示,聲請人自88年離婚後即與丙○○同住迄今,同住期間均由聲請人照料丙○○生活,丙○○罹患失智症後,聲請人極努力學習如何照顧失智症患者,目前丙○○被照顧狀況良好。
(三)聲請人與手足間之關係:因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妹均認為聲請人之母較偏袒長兄張曦光,且對丙○○態度不佳,故聲請人與聲請人之妹間感情及互動較佳,聲請人與其兄長近乎無往來;聲請人之妹亦坦承其與兄長張曦光雖住對門,但彼此往來極少,反而會至聲請人家探視父親。
(四)聲請人雖與前妻離婚多年,但雙方仍往來頻繁,兩名女兒與聲請人互動關係佳,且可彼此協助,本次民事聲請狀即由聲請人之長女協助書寫並陪同詢問相關法律諮詢,該女兒並會至養護所或聲請人家中探視祖父丙○○;其原本亦會探視祖母張杲鳳霞,並代為轉交聲請人扶養費,後因祖母因細故嚴厲辱罵,使其心傷遂未再前往探視。
(五)丙○○與聲請人關係較佳,現因其罹患失智症,故對於其他人呈現陌生,而不太願意說話,但可以分辨聲請人是誰,目前身體健康尚可,在他人攙扶之下,尚可緩慢移步。觀察聲請人與其互動自然,聲請人能察覺其之小動作而知道其需求,並依此提供所需或指導外傭提供服務。另經與慧光養護所工作人員確認,丙○○於該養護所安置期間,聲請人有時間就會來往陪伴散步等。
(六)意願與動機:1、據聲請人表示其原無聲請宣告父親為禁治產之想法,然因母親與父親自80年間即已分居迄今10餘年,分居期間父親曾提出離婚訴訟,後經聲請人手足勸說才撤回,雙方仍維持分居狀態,98年年5月卻母親突然欲聲請宣告父親為禁治產人,並欲擔任其監護人,然聲請人母親已90歲,尚賴他人照顧,而聲請人兄長對母親之照顧品質欠佳,聲請人擔心父親無法獲得適當之照顧,故聲請法院選任其為監護人。2、聲請人另表示,聲請人之兄與母親多次藉故對其聲請保護令或告訴限制自由等,雖均經法院駁回,但聲請人之母及兄長仍至聲請人家貼紙條、破壞門鎖或至養護所強行帶走父親辦理身分證,聲請人雖曾報警處理,但因前述行為係由聲請人母出面所為,警方認為是家務事,僅略勸誡未能有後續處理。
(七)預定後續照顧:1、聲請人表示,其仍將維持聘請外傭在家專職照顧相對人,在家中已購有簡單之復健器材供相對人復健使用,以維護相對人最佳之照顧品質。2、聲請人坦言丙○○目前領有身障補助及榮民月退俸,每月約計有33000元,用以支付每月養護費用及現住屋房屋貸款之5000元大約已足夠,聲請人無需支付太多差額。聲請人收入僅供自用及支應緊急支出即可,另聲請人內江街房舍並無貸款,目前經濟狀況還算充裕,對於父親照顧能有負擔能力。3、聲請人原即雇有外傭在家照顧父親,後因外傭於98年4月份逃跑,以致白天無人照顧,因此緊急轉送慧光老人養護所安置,現新外傭已於98年11月底報到,故聲請人已將父親接回家中同住,惟擔心新外傭照顧品質及再次逃跑,故在家中裝設監視器確保其服務品質。4、聲請人之妹張美燕亦表示過去10年來均是由聲請人照顧父親,父親罹患失智症後,聲請人更是努力學習如何提供專業照顧,並搭配日間照顧及老人養護所等相關專業照顧人員共同照顧,對父親之照顧品質極佳。聲請人之妹並表示,其母親有10餘年未與父親同住,母親與大哥張曦光同住,但母親被照顧狀況並不理想,大哥甚至需要母親照顧,其無法想像母親如何照顧患有失智症的父親,希望由聲請人繼續照顧父親。
(八)整體評估與建議:1、支持系統及手足關係:聲請人目前工作及收入均穩定,雖已與前妻離婚,但彼此始終保持聯繫,現聲請人之女兒已經成年,且有穩定工作,並可提供聲請人相當支持,且聲請人之女兒與丙○○之關係亦佳,會定期探視,於丙○○在大同老人中心日間照顧時期,亦由聲請人長女擔任保證人及緊急聯絡人。聲請人之妹亦會不定期探視,對於聲請人照顧丙○○相當支持。又聲請人聘雇外傭專責照顧,以補足聲請人日間上班時間無法在家照顧之空檔,評估聲請人支持系統尚稱充足。2、聲請人手足間關係,因父母之關係不良,兄長與母親連結較深,致使聲請人與其父關係較良好,兄弟難有好的互動關係,目前關係極差;聲請人妹亦因此與聲請人較能溝通互動並相處較融洽。3、聲請人父母感情不睦,聲請人兄弟曾經協議,母親由聲請人兄長照顧,父親則由聲請人照顧,但近日因聲請人之兄要求聲請人之母對其父親宣告禁治產及至養護所強行帶走父親補辦身分證,又至聲請人家門外張貼告示等事,而使彼此關係更差。4、聲請人之妹對於二位兄長之爭執,因其母親較強勢要求不許介入而有所為難,並感到無力,又擔心由兄張曦光照顧父親,將會使照顧品質嚴重下降,反之,其對於聲請人能夠長期照顧父親感到安心及感謝,且會找時間探視父親。但目前因為聲請人與母及兄對於父親監護權爭議,而使其不敢至聲請人家中探視父親,對此頗感沮喪。據聲請人之妹表示,因母較強勢,且其兄張曦光較不尊重父親,以致其父親對於母及兄有些害怕而,之前與父親見面時,因聲請人之妹與聲請人之兄就住對門,故父親多會跟聲請人之妹約在外面見面,而不敢到聲請人之妹家,以避免碰到面,聲請人之妹談及其父親丙○○時,言語中有諸多不捨。5、監護能力及照顧計畫之可行性:聲請人於丙○○95年中罹患失智症後曾安排其至大同老人中心接受日間照顧,並每天接送後往返及於夜間親自照顧,後又於97年聘請外傭在家專門照顧,然98年4月因外傭逃跑,故轉送至慧光老人養護所接受全日照顧,98年11月申請到新的外傭後已將丙○○接回家中同住自行照顧,照顧狀況均良好。評估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照顧之監護能力及照顧計畫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且已經照顧約十年,應有能力繼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權人。而丙○○因罹患失智症多年,其受照顧狀況迄今均穩定及合宜,故建議維持相對人現有之受照顧狀況,以符其最佳權益等語。(以上參見台北市社會局98年12月15日北市社工字第09844651400號函附訪視報告)。
五、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原法定監護人張杲鳳霞從未實際擔任監護照顧之責,且已年屆90歲,尚需他人監護,並不適於擔任丙○○之監護人,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最符合丙○○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又聲請人為丙○○之同住最近親屬,聲請人已成年之女兒乙○○、 張逸苓 等,與丙○○感情好,能輔助聲請人執行監護照顧丙○○,聲請人之妹張美燕與聲請人互動良好,能協助監護照顧丙○○,但對於其母與兄長張曦光相當顧忌;而聲請人兄長張曦光與聲請人交惡,雙方互動極差,曾以其母親張杲鳳霞名義對聲請人聲請核發保護令,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有本院98年度家護第229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又對聲請人提出刑事告訴妨害自由,亦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3080、24533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處分書影本在卷足憑,二人多所衝突,恐難相互配合執行職務,遂指定丙○○之已成年孫女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