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專調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字第89號聲請人 董世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