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784號聲請人 李靝福 即寶財冷氣工程行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支票(票據號碼TAA0000000號)之正確發票日、票據金額為何?並敘明何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此二者記載均為空白?
二、系爭支票(票據號碼TAA0000000號)是否業經第三人提示?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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