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富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富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及司法院28年9月13日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何富民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均合於上揭定應執行之刑之規定,故聲請人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文書罪│偽造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0日或103年7月│102年5月12日│101年3月6日、101年4月│││21日││10日寄件後某日、101年4│││││月16日寄件後某日及101│││││年4月18日寄件後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13號│103年度偵緝字第693號│102年度偵字第156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30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365號│103年度訴字第108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3日│104年1月29日│104年2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365號│103年度訴字第108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3日│104年2月24日│104年3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6,經本院以104年聲字第28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罪│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10日、101年5月│103年2月13日│103年10月5日│││18日、101年6月14日、│││││101年5月23日、103年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56號│103年度毒偵字第64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7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104年度簡字第41號│104年度中簡字第23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26日│104年3月17日│104年5月1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104年度簡字第41號│104年度中簡字第2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3月20日│104年4月17日│104年6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6,經本院以104年聲字第28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罪│偽造文書罪│偽造文書罪│├───────────┼───────────┼───────────┼───────────┤│宣告刑│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6日、101年3月│101年2月8日│101年2月6日、101年3月│││24日或25日││24日或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8622號│101年度偵字第8622號│101年度偵字第862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3號│102年度訴字第803號│102年度訴字第8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3號│102年度訴字第803號│102年度訴字第80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7至10,經本院以102年訴字第803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0│├───────────┼───────────┤│罪名│偽造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862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編號7至10,經本院以102│││年訴字第803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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