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111號
聲請人 彭宗信
相對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相對人公司之主營業所在地,已於聲請人聲請調解之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遷移並變更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此有卷附之相對人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變更登記表、新北市政府函及相對人公司之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影本在卷可參,已非在本院轄區,依首開之規定,其管轄法院係在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