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004號債權人 張瑞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麗甄許家維許家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票號KB0000000、KB0000000號支票影本。
二、釋明對許家維、許家鳳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提出前開二人未出具任何投標金費用之釋明文件。又債權人係請求返還溢繳之保證金,且依據債權人計算之金額,係請求返還扣除依據債權人取得不動產金額計算之保證金溢繳金額),若無法提出對許家維、許家鳳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則請撤回對許家維、許家鳳之請求。
三、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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