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施健中 被告 黃寶禎 上列被告黃寶禎因本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施健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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