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417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 昱陞 代理人 謝佳純 債務人 林明茂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明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林明茂已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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