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漢武
郭雨軒林永騰王程煒劉宇哲林世源 張宇白 劉家豪 胡榮丰 邱宗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開山刀壹支、鋁棒壹支、木棒拾壹枝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漢武、郭雨軒、林永騰、王程煒、劉宇哲、林世源(已歿)、張宇白、劉家豪、胡榮丰、邱宗儒等人(下稱被告王漢武等人)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8600號、107年度偵字第1657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開山刀1支、鋁棒1支及木棒11支,為被告等人所有,供本案傷害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漢武等人因傷害案件,因告訴人等撤回告訴,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8600號、107年度偵字第16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球棒扣案之開山刀1支、鋁棒1支及木棒11支(萬華分局卷第
119頁123頁),係屬被告王漢武等人所有而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人偵查中供承在卷(見106年度偵字第8600號卷209頁、297頁以下),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查(同上卷第17至31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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