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438號聲請人鑫宏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8日以96年度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6年度除字第24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奐志實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94年11月30日│122,154元│AG0000000││││司賴明昇│份有限公司敦北分行│││││├─┼─────────┼─────────┼───────────┼─────────┼────────┼──┤│02│奐志實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94年12月15日│6,090元│AG0000000││││司賴明昇│份有限公司敦北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