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15號
聲請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蕭春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有利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高山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