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暨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提高徵收數額標準,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