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72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棋笙 債務人 余景登 即 林莊宜 (原名: 林秋永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林莊宜(原名:林秋永)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㈠新台幣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㈡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