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簡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簡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九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之避免臨時召集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暨其犯罪之動機、無故逾入營期限,避免臨時召集對於國防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依法並宣告被告褫奪公權二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第二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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