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35號債權人 蔡亮雄 債務人 鄧志誠 (原名 鄧正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一)壹拾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88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二)肆拾玖萬柒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88年7月16日起至102年7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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