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47號債權人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羅世薰 債務人 盧福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