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876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育宏 、 廖姿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葉育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876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育宏 、 廖姿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葉育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