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張淑雲 被告 蔡靜婷 法定代理人 蔡龍生 法定代理人 吳玉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7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鄭琬薇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