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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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奕昭上列受刑人因犯殺人未遂等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奕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奕昭因犯殺人未遂等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9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1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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