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債權人 林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佳陵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並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李佳陵設籍於花蓮市戶政事務所,有其個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足見其住居所不明,是除公示送達外,無從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依據前述說明,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