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2號原告比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綉英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甲霖 律師
唐雨瑄 律師被告恩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被告 許主培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被告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變更,及就原告請求金額之範圍認尚有調查、釐清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工程法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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