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伸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999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他字第3200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andies商標之行動電話護套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996號被告林柏伸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8號判決無罪確定,然扣案之仿冒「Candie
s」行動電話護套係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詳如同署10
3年度紅保管字第1284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諭知無罪或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及83年度台非字第34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智易字第107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8號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Candies」商標圖樣,係香港歐柔寇禮品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之商標,指定用於行動電話護套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附卷可參。而扣案具有上開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1個,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品,亦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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