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0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二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胡宗淦法官王幸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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