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祥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祥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祥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
2年7月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6年3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7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5月24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