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109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趙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玖元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詳事實理由,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趙建翔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累積多期帳款未繳納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促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有新臺幣13,263元未繳納,其中電信費為新臺幣11,089元;專案補償款為新臺幣2,174元。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為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