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99號原告 鄭錦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