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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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林建欽 因如附表所示2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柯裕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公共危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12.01│96.08.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645號│第2134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豐交簡字第47號│97年度交上訴字│││實│││第855號│││審├─────────┼──────────┼──────────┼──────────┤││判決日期│97.01.22│97.08.20││├─┼─────────┼──────────┼──────────┼──────────┤│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豐交簡字第47號│97年度台上字第53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5.13│97.10.27││├─┴─────────┼──────────┼──────────┼──────────┤││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第9898號│第165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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