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吳芳岑 債務人 陳姿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