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80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8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交字第180號原告 陳永霖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林炎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下同)107年11月20日南市交裁字第78-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107年9月4日14時58分許,駕駛益立實業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1號南下268.2公里處(下稱系爭路段),因有小型車以每小時時速94公里,低於最高速限110公里持續行駛內側車道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新營分隊(下稱舉發單位)警員製單舉發。事後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07年11月20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於是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原告當時行駛至系爭路段時,是因前方及右側均有車輛行駛,為了行車安全故稍微減速保持適當車距,被告未依實際車況即予處分,罔顧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顯有錯誤。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經審視舉發單位錄影採證影像(影片名稱:1_02_H_000000000000.avi、2_01_H_000000000000.avi):
(1)影片時間0000-00-0000:57:55~14:57:57系爭車輛行駛於系爭違規路段內側車道,前方約有13組以上車道線即約130公尺以上距離,無其他車輛行駛內側車道。
(2)影片時間0000-00-0000:58:05~14:58:12系爭車輛持續行駛於系爭違規路段內側車道,前方仍無其他車輛行駛內側車道。
(3)影片時間0000-00-0000:58:13~14:58:23系爭車輛持續行駛於系爭違規路段內側車道,並遭行駛於中線車道之黑色自小客車超越。
2、系爭違規路段小型車行車速限定為110公里,舉發單位依規定於照相機前方約500公尺處設置有三角型「照相機」測速取締警告標誌1面,提醒駕駛人依規定速限行駛。另舉發單位使用之雷射測速儀廠牌:LTI、型號:ULTRALYTE100LR、器號:UX027117之雷射測速儀,業經檢定合格,該檢定合格證書記載:檢定日期:107年8月20日,有效期限:108年8月31日。本件原告之違規時間為107年9月4日,尚在該雷射測速儀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限內。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係負責國家標準制定及檢驗之機構,其檢驗後發給之證書自有相當之公信力,足資證明原告確有上開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情事。復觀諸上開錄影採證畫面,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違規路段時,內側車道車流狀況正常,前方並無其他車輛阻擋其加速(系爭車輛前方尚有約13組以上車道線即約130公尺以上之距離,無其他車輛行駛內側車道,原告若以最高速限每小時110公里行駛,依上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2條規定,僅須與前方車輛保持約6至7組車道線即約60至70公尺距離即可),詎原告未遵守上開規定,反以每小時僅94公里,未達最高速限每小時110公里之車速持續行駛內側車道,甚至被右後方行駛於中線車道之黑色小客車超越,原告上開行為,已嚴重妨害其他內側車道用路人之使用路權,原告「非為超車」亦「未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系爭違規路段內側車道,已違反首揭規定至明,舉發單位依法取締告發原告,並無違誤。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原告駕駛小型車未以最高速度行駛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是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的違規行為?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認定為真實。
(二)原告確實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違規行為:
1、應適用的法令: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6項、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
(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2條。
2、按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內側車道原則上為超車道,不論任何車類均不得持續占用行駛,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查系爭路段位於國道1號高速公路,其行車最高速限定為每小時110公里,因此小型車行駛於該路段時,除以超越他車為目的而暫時利用內側車道外,如欲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則須在不堵塞行車之前提下,保持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即每小時110公里行駛之。次查舉發單位於舉發本件違規所使用之125Hz照相式雷射測速儀,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7年8月20日檢定合格,有效期限至108年8月31日,亦有雷射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前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是負責國家標準制定及檢驗之機構,其檢驗後製發之檢定合格證書自具相當之公信力。而經本院檢視乙證3之測速採證照片(本院卷第79頁),原告車輛清晰可辨,其測速資訊欄位依序顯示「片段編號:318141、日期:09/04/2018、時間:14:58:11、地點:國道1號268.2公里南、員警編號:4039、單位:新營分隊、限速:110公里/小時、速度:94公里/小時(車尾)、距離:212.9公尺」,可知原告當時行駛於內側車道之時速確實未達每小時110公里。
3、次查,自乙證3之錄影採證畫面(本院卷第85至95頁)觀之,原告於畫面時間「0000-00-0000:57:54」許至「0000-00-0000:58:13」許為止,均行駛於內側車道,顯非為超越前車而暫時利用內側車道,故本應保持每小時110公里之速度行駛,始合於前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規定。原告雖主張是因當時前方及右側車道均有車輛行駛,為保持安全距離才稍微減速云云,惟依前揭測速採證照片所示,其經測得時速94公里時,推算原告與前車距離至少尚有約200公尺(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2條第2項所定車道線之劃設標準,每組虛線以10公尺計),遠超過小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應保持之安全距離,並無減速之必要。此外,系爭路段亦無壅塞情形,若原告主觀上為顧及行車安全,欲以最高時速以外之速度行駛,仍得以較低速度行駛於中線車道,而非逕予占用內側車道,再以此主張免責。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
(一)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道路交通│第33條│(第1項)││管理處罰││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條例││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1、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2、未保持安全距離。││││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4、未依規定變換車道。││││5、站立乘客。││││6、不依規定使用燈光。││││7、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8、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9、未依規定使用路肩。││││10、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11、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12、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13、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14、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15、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16、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17、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第3項)││││除前2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第4項)││││不得行駛或進入第1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第5項)││││前4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第6項)││││第1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1、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1款至第3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2、有第2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29條之││││2第1項、第2項、第4項、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3、有第43條、第53條或第53條之1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高速公路│第6條│(第1項)││及快速公││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路交通管││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制規則││狀況下,依下列規定:││││1、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單位為公尺。││││2、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20,單位為公尺。││││(第2項)││││前項規定例示如下:││││┌───────┬─────────┐│││││車速│最小距離(公尺)││││││├────┬────┤│││││(公里/小時)│大型車│小型車│││││├───────┼────┼────┤│││││60│40│30│││││├───────┼────┼────┤│││││70│50│35│││││├───────┼────┼────┤│││││80│60│40│││││├───────┼────┼────┤│││││90│70│45│││││├───────┼────┼────┤│││││100│80│50│││││├───────┼────┼────┤│││││110│90│55│││││└───────┴────┴────┘││││(第3項)││││第1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第4項)││││汽車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16條第││││4款規定。││├────┼───────────────────┤││第8條│(第1項)││││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1、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8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7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2、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4、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5、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5、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第3項)││││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道路交通│第182條│(第1項)││標誌標線││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號誌設置││人循車道行駛。││規則││(第2項)││││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4公尺,間距6公尺││││,線寬10公分。│└────┴────┴───────────────────┘附表:
┌────┬──────────────┬────┬────┐│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內容│所附卷宗│頁碼│├────┼──────────────┼────┼────┤│甲證1│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7年11月20│本院卷│第21頁│││日南市交裁字第78-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甲證2│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本院卷│第23至24│││四公路警察大隊107年10月18日││頁│││國道警四交字第1074701517號函│││├────┼──────────────┼────┼────┤│甲證3│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本院卷│第25頁│││107年9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407│││││95659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含附件:測速採證│││││照片1張)│││├────┼──────────────┼────┼────┤│乙證1-1│同甲證3│本院卷│第67頁│├────┼──────────────┼────┼────┤│乙證1-2│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本院卷│第68頁│├────┼──────────────┼────┼────┤│乙證2-1│同甲證1│本院卷│第69頁│├────┼──────────────┼────┼────┤│乙證2-2│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本院卷│第70頁│││決中心)送達證書│││├────┼──────────────┼────┼────┤│乙證2-3│107年11月20日違反處罰條例歸│本院卷│第71至74│││責駕駛人申請書(含附件)││頁│├────┼──────────────┼────┼────┤│乙證3│同甲證2(含附件:雷射測速儀│本院卷│第75至97│││檢定合格證書、採證光碟1片、││頁│││測速採證照片1張、限速標誌及│││││警告標誌照片各1張、錄影採證│││││畫面8幀、107年10月11日線上申│││││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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