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聲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更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三號),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八0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犯竊盜罪,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拒不到案執行,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