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14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沒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及所用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4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9公克、空包裝重0.26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毛重0.3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4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且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09公克、空包裝重0.26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5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72302364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所用之包裝袋沾附海洛因難以完全析離,亦應一併宣告沒收,故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戴國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