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中共製紅星手槍壹支(含彈匣、槍號「1」2128)及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六二八八號案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乙案,業經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七五五二號判決確定,惟該扣案之中共製紅星手槍壹支(含彈匣、槍號「1」2128)及子彈貳顆,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中共製紅星手槍壹支(含彈匣、槍號「1」2128)及子彈貳顆,均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刑鑑字第一一一八六九號鑑驗通知書在可稽)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定之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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