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58號聲請人 林秀如 (即 林廖良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林秀如(即林廖良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陳報之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與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上之印鑑不一致,請補正與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皆一致之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