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54號聲請人 李育麟 相對人 蘇文儀 (民國8.法定代理人 李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李美莉於民國99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每月30日應繳付利息,若利息積欠1個月時,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480,000元為擔保,並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自100年12月後即未繳交利息,經多次催討,卻相應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借款證明書影本各1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25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983-2│建│10986.00│100000分之182│└──┴───┴────┴───┴───┴─┴────┴───────┘┌──────────────────────────────────────┐│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2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4│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10層樓房│72│72│平│鋼筋│11│平│全部│││87│民權路3段400│西區臨安│鋼筋混凝│.6│.6│方│混凝│.8│方│││││巷15號2樓│段983-2│土造│6│6│公│土造│2│公││││││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臨安段143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2││共同使用部分:臨安段1433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8││共同使用部分:臨安段1434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