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1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郭勁良
江至新
被 告 許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柒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