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三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理財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檢附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