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三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理財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檢附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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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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