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249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理人 林雅婷 相對人 郭振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書至相對人戶籍地址,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及退件信封等為證。經查,本件相對人戶籍已遷入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