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李昌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立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聲請狀請求事項所載有「連帶」二字,聲請狀記載之債務人僅有張立德一人,請陳報正確之全體相對人,或確認連帶二字是否誤繕。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李昌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立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聲請狀請求事項所載有「連帶」二字,聲請狀記載之債務人僅有張立德一人,請陳報正確之全體相對人,或確認連帶二字是否誤繕。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