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李昌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立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聲請狀請求事項所載有「連帶」二字,聲請狀記載之債務人僅有張立德一人,請陳報正確之全體相對人,或確認連帶二字是否誤繕。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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